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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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来源:瑞安财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祁门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环节反映出来的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防范财政性资金支付风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和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全面监控。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账号、预算科目、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支付结算时间,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的支出进度要求,序时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要求,科学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或向系统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4.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5.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6.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7.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

8.是否完整、准确填写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2.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使用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3.财政性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

(四)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和设置账户属性,是否按照规定保持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完整、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五)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财政部门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线索,进行分析核实。

第九条  系统预警是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 预警规则,对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反馈信息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进行自动筛查和判断,发现疑点及时预警。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预算执行管理要求,结合业务实际,按照预算年度设置监控预警目录,定制和完善预警规则。

第十一条  系统预警视业务行为违反财政财务规定严重程度,分为Ⅲ级、Ⅱ级、I级预警,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警告类、核实类、禁止类。财政部门依据不同的预警级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各级别预警结果,进行核实的活动过程,包括系统提示、电话核查、核验资料、实地核查等。

(一)系统提示:预算单位提交支付申请时,动态监控系统对触犯预警规则的业务自动提醒预算单位注意并核实。

(二)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系统接收并预警的业务,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三)核验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辅助核实。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

(四)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对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委托监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社会中介机构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财政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控核查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情况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违规处理

1.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依规做出退回处理,并告知预算单位按正确操作方法重新办理。

2.对经综合核查,确属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依规做出终止申请,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违规行为属于事后核查发现的,做出核查情况通报,并给予退回违规资金处理决定。

3.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暂缓新增用款计划批复和资金申请审批。

(二)财政授权支付违规处理

1.财政部门通过系统阻断、预警和电话告知等方式,提醒预算单位及时纠正操作失误或违规支付行为。

2.财政部门通过事后核查,发现预算单位存在重大违规支付行为的,依规做出核查情况通报,并给予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

3.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财政部门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暂缓新增用款计划批复。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并结合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酌情扣减考评计分,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五章  监控分析

第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反馈。财政部门应结合动态监控信息,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分析应充分反映财政监督管理需要,紧密围绕财政监督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和重点环节开展分析工作,加强结果运用,反馈对策建议,发挥监控作用。

 

第六章  监控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1.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和监控需要设置、调整动态监控要素和预警规则。

2.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日常管理、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

3.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和核查通报制度,通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和违规处理情况。

4.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据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5.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6.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现金额度,对不符合支出进度要求、支付方式划分规定及现金支取规定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二)部门预算主管机构

对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通报的预算执行问题,组织或督促预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对预算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的支付业务进行事后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根据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提供的监控问题线索,针对重大或典型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完整、准确填写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

2.监督本级和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做好受理退回业务原因分析,加强部门财务管理。

3.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综合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查验资料。

4.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1.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

2.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支付清算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3.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服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5.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支付票据和数据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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