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制度
- 培训制度
- 工作制度
- 权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加强中心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到中心办理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时,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业务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事项范围:直接支付窗口办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出,基建窗口办理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支出报销。
第四条 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对经办业务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有:
(一)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票据、依据等基本要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三)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四)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相关规定;
(五)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见附件)等有关规定;
(六)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职人员发放是否实行直接支付;
(七)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之间是否存在混合使用;
(八)是否存在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否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功能区)村(居)之间补助资金的划转情况;
(九)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
(十)提交材料的数量、种类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预算单位支出不符合规定的,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应即时填写《国库支付(会计核算)中心一次性告知表》(见附件):
(一)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四)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五)中心窗口经办人员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应帮助预算单位人员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并指导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当场更正。
第七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执行一次性告知时,应热情服务,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八条 为确保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到实处,对日常执行实行监督与考核:
(一)中心主任室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考核与监督,承担预算单位举报情况的查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并予以详细记录;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中心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中心主任室进行警示教育谈话,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在绩效考核中直接列为三等。
国库支付(会计核算)中心一次性告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