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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来源:瑞安财政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切实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瑞安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瑞财预执〔2016〕162号)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监控对象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二章  监控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第四条 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第五条 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六条 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

第七条 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第八条 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第九条 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等。

 

第三章  监控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动态监控按监控时点不同,分为事前监控和事中事后监控。事前监控是指在预算单位生成支付指令前进行的监控,包括实时监控和关联账户审核等。事中事后监控是指在预算单位生成支付指令后进行的监控,包括自动预警和人工筛选以及对违规问题的跟踪检查等。

第十一条    实时监控工作流程。实时监控人员对自动筛选出的疑点问题进行判断或与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支付信息后,对于确认正常支付业务的予以通过,对于因资料或信息不全,可要求单位补充相关依据。对确认违规(或不规范)的支付业务进行定性分类:情形一,已经就该事项打过报告给我局(领导同意)或市政府就该事项进行明确的,疑点排除;情形二,情形一以外的情况,电话及时提醒预算单位,告知拦截原因,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改正。上述两种情况均需填写《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每日汇总表》(附件2),报组长备案。实时监控人员应及时处理疑点问题,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关联账户审核工作流程。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向单位关联账户划转资金进行事前审核,该流程是实时监控工作流程的补充。审核判断支付申请是否符合资金向关联账户划转的政策,凡是符合的,审核予以通过,预算单位可以生成支付指令进行支付;不符合的,退回支付申请,并标记退回类型,录入具体退回理由并存储备查,被退回支付申请重新回到单位录入状态,由预算单位对退回支付申请进行修改或者作废。关联账户审核人员应及时处理待审核业务,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自动预警工作流程。由系统按照预先设置的预警规则定时启动,筛选得到的触及预警规则的疑似违规问题,初步判断后:情形一,已经就该事项打过报告给我局(领导同意)或市政府就该事项进行明确的,当即疑点排除;                      情形二,问题轻微,提醒预算单位改正,预算单位改正后,疑点排除;情形三,问题较为严重的,窗口人员电话或实地核实情况,填写《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日常检查情况表》(附件3),并提出整改意见(退款、调整、补充资料),当日报组长处理,组长不能处理的,当日提出初步意见报主任室;情形四,问题严重或问题较为严重拒不整改的,窗口人员电话或实地核实情况,当日填写《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违规事项处理单》(附件4),与组长协商,当日提出意见后报主任室,主任室与相关业务科室衔接,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                            每日,上述四种情况均需填写《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每日汇总表》,报组长备案。自动预警监控人员应及时处理疑似违规问题,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人工筛选工作流程。为弥补预警规则筛选的不足,对支付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针对性查找的,通过人工设定支付信息查询条件,判断并筛选出疑似违规支付信息进入待核查问题库,与自动预警筛选的疑似违规问题合并成为完整的待核查问题库。操作人员每日选取一家预算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日常检查情况表》(附件3),上报组长处。

 

第四章  监控系统使用及维护

第十五条    监控人员在日常监控过程中,严格按照动态监控软件操作手册的要求操作软件,按规定程序据实上报各类监控到的违规行为,不得漏报、瞒报违规情况,不越权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监控人员根据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分析、整理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完善优化系统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信息化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监控人员对预警规则进行定期维护,需要新增、删减、变更相关设置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变更设置。

 

第五章 监控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月度违规支付情况报告制度。按月向局相关科室(局)和局领导报送《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月度汇总表(   月)》(附件5),及时向局内相关科室(局)和局领导反馈监控中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情况。

建立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结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监控中发现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专题分析,撰写季度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工作报告,反映阶段性监控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改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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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瑞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技术支持:瑞安日报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