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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国库支付中心巾帼文明岗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 来源:瑞安财政
第一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中心“巾帼文明岗”女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女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不断学习和掌握专业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巾帼文明岗女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库支付中心巾帼文明岗女职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巾帼文明岗女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做出最显著成绩的;
(二)得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三)参加市级各类比武,取得前三名者;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对巾帼文明岗女职工给予奖励,需根据各项任务指标的测算。
第三章 处 分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巾帼文明岗女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
(三)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的;
(四)个人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单位声誉的;
(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巾帼文明岗女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对巾帼文明岗女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