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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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国库支付中心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来源:瑞安财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员工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培训坚持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方针,加强技能、技术和专业培训,为中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三条 员工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1、按需培训的原则。从中心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规划。

2、学以致用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培训和使用相结合。

3、注重效益的原则。追求培训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心制定员工培训政策、中长期培训计划、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和季度培训计划;指导和督查各窗口员工培训工作,开展培训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培训类别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活动,加强员工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第六条 岗位培训

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适岗培训。

第七条 继续教育

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每年年初,中心根据中心年度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培训年度工作重点。

第九条 根据中心员工培训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各窗口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中心提报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有中心报上级领导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 各窗口根据经批准的季度培训计划,制定单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单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单项培训计划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结束后应该进行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试成绩较差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罚款、待岗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分。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一周内,各窗口要填写“培训总结报告”报中心。中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每年年末,中心根据全年职员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各窗口员工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成为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各窗口要把员工培训工作作为本窗口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保证员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要把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把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竞聘上岗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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